事件经过:年7月,患者感觉自己怀孕了,故于8月2医院处进行检查。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彩超检查,检查出1、宫内混合回声带;2、复查早孕;3、卵巢囊肿。检查后,医院的工作人员在患者询问囊肿是什么问题后,医院没什么问题。后于年8月4日安排患者做人流手术。手术后,也并未向患者告知手术情况,只是叫患者术后做了三次治疗,并没有其他医嘱。年9月9日晚上,患者因恶心、呕吐、剧烈腹疼,而被送往医院急救,并诊断出是宫外孕。后进行手术治疗。患者认为,在目前医疗技术条件下,异位妊娠有多种治疗方式,不一定非要采取切除输卵管的治疗方式。若医院在术前、术后及时告知患者可能存在宫外孕的风险,那么可以尽早采取其他方式,避免更大损害。医院并未尽到相应义务,给患者身体和精神均造成巨大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医院经医患调解中心调解未果,不得已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患者的诉讼请求。医院观点:医院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没有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观点:患者因停经怀疑自己早孕于年8月2日到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检查,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宫内混合回声带(结合临床),复查早孕,卵巢囊肿(右侧)”。该院诊断为1、早孕?2、流产?并于年8月4日行诊断性负压吸宫术治疗。术中记录载明:术中特殊情况术后漂绒未见绒毛组织处理;医嘱门诊随诊,不能排除宫外孕可能。年9月9日晚上10时许,患者因“停经50+天,阴道流血1天、腹痛1小时”入住四0四医院,诊断为右侧输卵管妊娠,轻度贫血。于当日在全麻下行经腹右侧输卵管切除术。医院承担医疗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我们观点:医院不认可司法鉴定机构的结论,重新鉴定理由如下: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早孕诊断依据不足、施行人工流产术不符合医疗规范、人工流产术后告知不充分不全面的过错,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右侧输卵管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力。医院不认可鉴定机构结论,并提出质证意见:1、求实司法鉴定所在鉴定中认定申请人“诊断早孕依据不足”和“施行人工流产手术不符合医疗规范”存在过错是缺乏诊断学常识和错误的;2、鉴定人将随诊认定为随访是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3、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在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的;4、申请人不应对患者右侧输卵管切除承担责任。综上所述,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申请人对患者输卵管切除后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属于证据规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况,应当依法重新鉴定。由此可以看出,医院对鉴定意见中其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人工流产术后告知不充分不全面的过错没有提出异议,而仅对患者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早孕诊断依据不足、施行人工流产不符合医疗规范的过错及其诊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且为主要原因力不服。本院审查后认为,医院是根据诊断学诊断步骤将可能性最大的“早孕?”作为初步诊断,在做出初步诊断后施行诊断性负压吸宫术治疗,是为了验证和修正诊断奠定基础,而非其行为存在“诊断早孕依据不足”和“施行人工流产手术不符合医疗规范”的错误;但医院对其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人工流产术后告知不充分不全面的过错予以认可,因此,该鉴定结论不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法院不同意其重新鉴定。其实之前我们也分享过,医院如果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不满意,必须要提出详细及专业的质证意见,不能只是说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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